為有效震懾環境違法行為,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整理了第一批5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查處典型案例。由咸寧高新區、嘉魚縣、赤壁市、通城縣、通山縣等5個縣(市、區)提供,經審定后予以公布。
咸寧高新區利用“智慧長江”平臺查處某工程機械公司違法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日,“智慧長江”平臺反饋浮山河水樣化學需氧量超標后,咸寧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區分局立即對浮山河全線進行排查,發現某工程機械公司浸漆車間地面、大門西側雨水井有大量灰色液體經雨水溝流入浮山河,監測結果顯示雨水溝排放的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該單位處以50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公安機關對該公司涂裝生產線負責人劉某行政拘留5日。
三、本案啟示
在當前形勢下,優化營商環境、減少企業負擔、規范并減少現場檢查已成為大勢所趨,非現場監管作為一種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的監管手段,作為對現場檢查進行重要補充的監管方式,將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今后日常執法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這是咸寧市第一起由“智慧長江”生態環境監控數據平臺提供線索打擊企業非法排污的案件。在案件辦理中,咸寧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迅速響應,調查取證過程嚴謹,證據充分,辦案流程合法,保證了案件調查的順利進行,及時阻止了環境污染的擴大。
嘉魚縣查處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1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嘉魚縣分局對該公司進行了突擊檢查,監測發現該公司卷材車間1#、2#排氣筒苯并芘、瀝青煙污染物濃度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標準,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通知(鄂環發〔2019〕14號),對該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并啟動按日計罰程序。2021年2月25日,復查時該公司已停止生產,終止了按日計罰程序。
三、案件啟示
該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屬于超標排放,而且排放物質為苯并芘屬于有毒有害物質。該案件辦理通過重大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慎重考慮處罰金額,依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鄂環發[2019]14號),對該案件環境行政處罰金額進行了認真核算,該公司超標排放有毒有害廢氣的環境違法情節,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通過該案件的辦理督促企業完善了廢氣處理設施,減少了廢氣排放對周邊群眾生產生活的影響。
赤壁市查處某炭業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超標環境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赤壁市分局執法人員到官某炭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該公司雨水收集池排放口排放黑色廢水的情況進行了勘察和調查取證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于2020年12月3日對雨水收集池排放口排放的黑色污水進行了取樣檢測?!侗O測報告》數據顯示,化學需氧量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的一級標準,屬于超標排放水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查處情況
2020年12月3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赤壁市分局依法對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處以21萬元罰款。
三、案件啟示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針對雨水收集池水污染物超標的具體情形,執法人員通過《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相關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規定,從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的行政處罰原則引導企業積極采取整改措施,同時對現場負責人進行技術性指導,要求對生產進行規范管理和操作。企業現場負責人積極配合調查,當場表示將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超標排放污染物,并聯系廠家進行整改。
通城縣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查處某熱力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城縣分局接到上級通知,要求對通城縣某熱力有限公司氮氧化物、煙塵在線監控日均折算值連續超標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2021年6月22日,通城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通城縣某熱力公司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監測數據真實、有效。2021年4月16日-23日、5月11日、5月16日-24日氮氧化物和5月22日-24日煙塵日均折算值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排放標準,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后,對該公司罰款12萬元并責令停產整治。
三、案件啟示
本案是咸寧市第一起在線監測數據超標環境違法案件本案重點圍繞在線監測數據有效性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調查取證,調取了該公司氮氧化物和煙塵在線監測超標的歷史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驗收備案文件、煙氣比對檢測報告、項目環評批復、項目竣工環保設施驗收資料、生產臺帳,確定了該公司正常生產,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正常,提取的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有效,固定了超標排污的違法事實。
通山縣查處孔某某污染環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7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山縣分局執法人員對12345平臺反映的問題對湖北某水晶鉆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房內有一條水晶磨輪除銹鍍鎳生產線,系孔某某個人所有。該生產線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未建設環保設施,生產廢水經湖北某水晶鉆業有限公司廠房旁水溝直接外排至水晶工業園橫一路路面綠化帶,經檢測,排放的廢水中的總鎳、COD、懸浮物、氨氮、總氮濃度均超過排放標準,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二、查處情況
依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山縣分局于2021年8月10日將相關證據資料移送通山縣公安局,2021年8月13日通山縣公安局決定立案。目前該案件處于公安機關偵查之中。
三、案件啟示
對此類建設周期短、投入生產快、環境污染大、監管難度大的小作坊,要結合社區、村、組片聯合管理,提高全民環保意識,重拳出擊,震懾鋌而走險之徒,形成全民參與人人監督局面。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聯合公安機關嚴厲打擊,讓污染環境的犯罪分子無所遁形。
責任編輯:徐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