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
《湖北省轉供電主體代收電費公示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湖北省轉供電主體代收電費公示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轉供電主體代收電費行為,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關于深入推進轉供電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函〔2021〕29號)等規定,制定本收費公示辦法。
第二條??供電部門沒有直抄到戶而代收代繳電費的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寫字樓等各類轉供電主體代收電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轉供電主體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電費的項目、依據、內容、等級或規格、收費標準、12315投訴電話等內容。
轉供電主體應當每月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將當月(或上月)向供電部門繳納的電量、電價、總額和對終端用戶代收取的電量、電價、總額進行公示。沒有收取物業費、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轉供電主體,還需公示分攤電量及分攤金額,接受監督。
第四條 轉供電主體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公示的內容,相關數據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五條??轉供電主體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準確。遇有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時,轉供電主體應當及時更新公示有關內容。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轉供電主體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虛假的,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第七條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轉供電主體信息公示情況進行抽查。接受抽查的轉供電主體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對不予配合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法處理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八條 轉供電主體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提醒告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明碼標價規定進行查處;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